毀損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M-114-簡-842-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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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昭泰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2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昭泰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 被告未能適當控制自己之情緒,以理性方式處理紛爭,率爾持木材毀損告訴人所有之自小客貨車前擋風玻璃,亦使在場目擊者產生恐懼,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兼衡其破壞之財物價值,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獲取原諒,暨被告自述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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