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DM-114-簡-92-2025011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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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永雯 選任辯護人 鄭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221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簡易程 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永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補充:「被 告楊永雯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就量刑證據補充:「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與告訴人林宗翰於本院成立調解之114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5號、113年度附民字第2409號調解筆錄一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自告訴人處詐得之財物,乃被告之犯罪所得,原應依法 宣告沒收、追徵,然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同意分期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有前引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本院認若仍對被告諭知沒收犯罪所得,顯屬過苛,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奕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4221號 被 告 楊永雯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即○○○○○○○○○○) 居○○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永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6月13日,在林宗翰所經營之○○市○○區○○街00巷0號店內,向林宗翰佯稱:於113年7月30日、31日及同年8月29日、30日、31日共5日有舉辦調酒活動,希望其到場協助製作調酒,但未免其屆時未到須先繳交新臺幣(下同)1萬7000元押金,押金會於113年6月28日退還並提供調酒材料云云,致林宗翰陷於錯誤,於113年6月13日某時,在其所經營之上址店內,與楊永雯簽立合作契約書,並交付1萬7000元予楊永雯。嗣因楊永雯遲遲無法提出活動相關訊息,且未依約退還押金,林宗翰始悉受騙。 二、案經林宗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永雯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有向告訴人林宗翰表示有廠商要辦活動,而向告訴人收取押金1萬7000元,並簽立合作契約書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是做餐車的調酒師,我跟告訴人是在網路上認識,這活動是其他廠商找我,我再找告訴人合作,後續活動沒有如期舉行是因為廠商說要延期,但卻沒有下文,因為廠商沒有將押金退給我,所以我沒有依約將押金還給告訴人;雖然我先前有因類似手法詐騙他人而被判刑,現也有多案是以類似手法詐騙他人而在偵審中,但這些案件對應的廠商不是同一個,我不曉得為何廠商都會沒有如期舉辦活動云云。惟被告迄未提出該廠商委託其招商、繳款予該廠商之相關事證及該廠商之姓名年籍資料以供調查。 2 證人即告訴人林宗翰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提供其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合作契約書各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85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份 證明被告前以相類似手法,向他人詐欺取財遭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之事實。 二、核被告楊永雯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因本件犯行取得之贓款1萬7000元,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蔡 明 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蘇 春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