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NDM-114-簡-950-2025032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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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淑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114年1月6日上午某時,與通訊軟體L INE暱稱「Jacky Chen(同禾經理)」、「誠浩(人事–小劉)」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無證據足認為未成年人)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依「Jacky Chen(同禾經理)」之指示而於同日10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明和門市,列印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工作證2張、收據2紙、交割憑證3張、股票保險協議書1紙,足生損害於「惠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元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永滄」、「王○民」、「黃○祥」。嗣甲○○於同日11時6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IPhone 12 Pro手機1支及附表編號1至8所示工作證2張、收據2紙、交割憑證3張、股票保險協議書1紙。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之供述;證人吳俊翰於警 詢之證述。 ㈡被告與「Jacky Chen(同禾經理)」、「誠浩(人事–小劉) 」之對話紀錄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工作證、收據、交割憑證、股票保險協議書。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在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私文書偽造之印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與「Jacky Chen(同禾經理)」、「誠浩(人事–小劉)」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卷內無證據足佐為未成年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基於同一偽造工作證、收據、憑證及協議書之目的,而同時偽造如附表所示工作證2張、收據2紙、交割憑證3張、股票保險協議書1紙,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偽造私文書罪。 ㈡爰審酌被告偽造上開工作證、收據、憑證及協議書,足生損 害於「惠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元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永滄」、「王○ 民」、「黃○祥」之權益,足見被告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無前科、偽造之私文書及特種文書數量、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工作證2張、收據2紙、交割 憑證3張、股票保險協議書1紙,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附表編號3至8之私文書上雖如各該附表編號3至8內容所蓋之偽造印文數枚,惟該偽造私文書本身既已為本院宣告沒收,自無庸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該偽造印文及署押。㈡至扣案之IPhone 12 Pro手機1支尚非專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參以手機為一般人日常普遍之聯繫工具,多用於工作或生活聯繫,非必僅供為犯罪使用之途,單獨存在本不具刑法之非難性,且檢察官亦未就此部份聲請宣告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本案既未扣得偽造惠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元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章及「王○民」、「黃○祥」不詳篆體印章,亦無法排除本案係以電腦套印或其他方式偽造上開印文之可能,不就偽造該印章部分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內容 1 工作證1張 未附照片,內容登載「惠達國際」、「交割員:甲○○」、「編號07251」等不實內容。 2 工作證1張 附有甲○○相片,內容登載「清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姓名:甲○○」、「編號:no.49382」、「部門:外務部」、「職位:區域駐點人員」等不實內容。 3 收據1紙 登載「元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字樣、「統一編號:00000000」、「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代表人:林永滄」,並蓋有「元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章1枚。 4 收據1紙 登載「元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字樣、「統一編號:00000000」、「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代表人:林永滄」,該空白收據之「日期」、「收款方式」、「金額」欄位,依序記載「114年1月4日」、「現金」、「0000000、貳、xx0000000xx」,並蓋有「元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章1枚。 5 交割憑證1張 登載「惠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字樣之空白收據,甲○○再於該空白收據之「日期」、「交易類別」、「金額」「經辦人」欄位,依序填載「114年1月6日」、「現金」、「xxx捌捌xxxx」、「甲○○」。交割公司欄位蓋有「惠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1枚及在代表人欄位蓋有「王○民」不詳篆體字私章1枚 。 6 交割憑證1張 登載「惠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字樣之空白收據,甲○○再於該空白收據之「日期」欄,填載「114年1月6日」。交割公司欄位蓋有「惠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1枚及代表人欄位蓋有「王○民」不詳篆體字私章1枚。 7 交割憑證1張 登載「惠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字樣之空白收據。交割公司欄位蓋有「惠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1枚及代表人欄位蓋有「王○民」不詳篆體字私章1枚。 8 股票保險協議書1紙 登載「清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字樣,部門及代表人欄位蓋有「清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1枚及「黃○祥」不詳篆體字私章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