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NDM-114-簡-964-2025031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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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9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素美 輔 佐 人 陳建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597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素美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素美於 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判決係依被告於本院所表示願受科刑及緩刑之範圍所為之 科刑及緩刑宣告,並經檢察官同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奕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4597號 被 告 許素美 女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號O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素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16時5 5分,徒步前往方郁綺經營之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趁店內人員不注意之際,將放置在貨架上代售價值新臺幣(下同)59元之煎餃1盒,拆開包裝後,放入自己的皮包內,並將包裝丟入垃圾筒。至餐桌邊坐片刻後,旋即未結帳而徒步離開7-11。因店長方郁綺注意到許素美異常行為,立刻與店員追出,要求許素美拿出竊取的煎餃,許素美方承認未結帳欲購買,方郁綺乃報警逮捕。 二、案經方郁綺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明事項 1 被告許素美供述 承認有拿走煎餃,但否認竊盜,辯稱自己有錢,是忘記了等語。 2 告訴人方郁綺陳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現場內外監視錄影、店員手機錄影及擷取畫面 被告將煎餃拆開包裝拿走後,稍坐片刻,未接近收銀台結帳,直接離開商店,為店員追出當場查獲。 4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清單、贓物認領保管單 被告許素美竊取煎餃1包,被以現行犯逮捕並起出竊取之煎餃。 5 失竊煎餃價格畫面 煎餃價格為59元。 6 被告於15時05分19秒購買奶茶1包的發票 被告購買奶茶有付款,不應該認為拆拆煎餃不必付帳。 二、核被告許素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 鋕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 佩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