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M-114-簡-988-2025033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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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66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為滿足一己之私慾 ,竟於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住宅大樓,以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載之方式為猥褻行為,足見其欠缺尊重他人之法治觀念,違反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更造成該大樓住戶心理上不適之感受,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生活狀況(警卷第3頁)及其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除以下引用者外,其餘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619號 被 告 乙○○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6時5分許,在臺南市○○路000巷0 弄0號3樓往4樓之樓梯間,意圖供人觀覽而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將陰莖裸露在褲子外並以手上下搓動之方式手淫(打手槍)1次,並將射出之精液塗抹在4樓牆上,而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嗣甲○○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告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甲○○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暨現場照片共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分則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之狀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釋字第145號解釋參照),並不以事實上已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在場共見共聞為必要,只需有可見可聞之「狀態」存在即可。而所謂猥褻,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而言。查被告裸露其生殖器之地點係在樓梯間處,當數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即已構成「公然」之要件;又被告裸露其生殖器而無明顯遮掩,顯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且其所為不僅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客觀上亦足以引起一般人之羞恥感、厭惡感,侵害一般人對性之道德感情,而有害於社會風化,依現今社會一般通念,自屬猥褻行為無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檢 察 官 楊 尉 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何 佩 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 3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