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DM-114-聲保-1-202501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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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林明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以111 年度訴字第141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