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DM-114-聲保-10-202501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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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盈智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盈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方盈智前因毒品等案件,前經判刑確 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9年10月確定。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498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7年2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11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498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