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DM-114-聲保-14-202501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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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佳偉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 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164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2月12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