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許可執行強制戒治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NDM-114-聲保-19-2025022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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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岳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991 號、1992號、114年度聲戒字第2號),經檢察官聲請許可執行強 制戒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岳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8月12日以110年度聲字第77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依同法院於110年11月29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178號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惟被告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0年12月24日以110年度抗字第997號裁定抗告駁回,然因被告因罹患肺腺癌第四期,需定期戒護至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化學治療,無積極治療恐有生病危險之情況,而未予執行強制戒治,此有上開裁定、法務部○○○○○○○○110年12月3日拒絕入所評估單、成大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稽。從而,前述強制戒治裁定自應執行之日起,已逾3年未開始執行,被告雖自本案犯行迄今未再有施用毒品之犯行,有全國刑案查註記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記錄表可佐,然仍查無證據足認當時裁定被告強制戒治之原因,現已不復存在,爰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裁定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惟按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 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刑法第99條前段、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 110年12月24日以110年度抗字第99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有如前述,故本件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請人誤向本院提起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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