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M-114-聲保-21-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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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A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家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 、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禁止對兒童及少年 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四、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家暴強制性交案件,前經判決確 定後,送監執行中。茲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法務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認定暴力危險性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為低危險,量表Static-99為低,量表MnSOST-R為低,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及「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