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M-114-聲保-23-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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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章景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章景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章景紘前因詐欺案件,前經判決確定 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116年8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