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M-114-聲保-27-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錫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錫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錫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黃錫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9年5月2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4年7月10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