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M-114-聲保-28-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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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安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安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安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林安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而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10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19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4年5月4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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