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M-114-聲保-31-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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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秀貞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秀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秀貞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判刑 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112年度金簡字 第3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48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6月6日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4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