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M-114-聲保-34-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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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俊懿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俊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懿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強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 別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抗字第125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4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4月16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870號核准假釋在案,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59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20年4月4日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8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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