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M-114-聲保-36-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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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寅青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寅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傅寅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而於民國106年1月18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565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7年7月23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楊尉汶提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