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M-114-聲保-40-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昆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昆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李昆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而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482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5月22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楊尉汶提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