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M-114-聲保-44-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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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志青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志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等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茲檢察 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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