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NDM-114-聲保-51-20250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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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順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王順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順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944801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11月9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並經本院審核無誤。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