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NDM-114-聲保-63-202503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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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志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 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