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NDM-114-聲保-66-202503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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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建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蘇建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建民前因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2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