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NDM-114-聲保-67-2025031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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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丞斌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丞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丞斌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