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NDM-114-聲保-68-2025031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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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佳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銘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 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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