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M-114-聲保-72-202503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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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俊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俊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俊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 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0520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7年4月3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