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M-114-聲保-73-202503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品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品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品縈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 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8910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8月12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