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NDM-114-聲簡再-1-20250120-1

字號

聲簡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簡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蔡誌陽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對於本院民國 113年12月19日113年度簡上字第22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蔡誌陽(下稱聲請人) 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226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下稱原判決)。惟原判決對於聲請人所指摘告訴人外遇之事實未加詳查,且有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及參考資料、相關LINE對話紀錄可證,應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賜予聲請人無罪之判決。為此,依法聲請再審,請裁定准予開始再審等語。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 益,得聲請再審: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得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新事實」、「新證據」,固不以有罪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者為限,其在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亦屬之;然新事實、新證據仍須於單獨觀察,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後,得以合理相信其足以動搖原確定之有罪判決,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始足當之。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前因於112年8月29日於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之情境下 ,口出指摘告訴人涉有外遇之言語,經本院審理相關證據後,認為聲請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且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並為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於113年12月19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原判決卷宗確認無訛。㈡聲請人固以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及參考資料、相關LINE對話紀錄作為聲請再審之證據,惟原判決就聲請人所指摘者為何不採之理由,已詳述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即基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凡表意人所誹謗之事,屬「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範疇者,既無立法者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特設之真實性抗辯規定之適用,其結果,表意人就其所誹謗之事,縱使自認可證明其為真實者,亦無排除犯罪處罰之效力,並認為告訴人並非公眾人物,告訴人是否對婚姻忠貞,此屬告訴人之隱私,僅屬涉及個人生活領域私德範疇,難認與一般公共事務之公共利益有關,參照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此涉及私德之誹謗言論,與公共利益無關時,客觀上實欠缺獨厚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置被害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保護於不顧之正當理由。從而,此種情形下,表意人言論自由自應完全退讓於被指述者名譽權與隱私權之保護,聲請人無從援引刑法第310條第3項而免責。㈢綜上所述,聲請人以所指摘者係真實為由聲請再審,顯係就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重執其不為原判決所採之相同陳詞,漫為爭辯,無非係對原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況聲請人誹謗對象非公眾人物,誹謗內容又無涉公益,縱使所提之證據確實可證其所指摘者為真實,亦無法影響原判決之確定結果,故本件聲請再審之事由自形式上觀之,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421條之再審要件,至為明確,故應予駁回。 四、又「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 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定有明文。本院既認本件再審之聲請有上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等情,依上開說明,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