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NDM-114-聲-11-202501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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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承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54號),聲請人即被 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承翰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有家人要照料,並無 逃亡之虞,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吳承翰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轉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觀執字第7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羈押被告原羈押原因應於上開執行之日消滅,被告之羈押自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另聲請人即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既已自114年1 月13日起撤銷羈押,則被告已非屬羈押之被告,聲請人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