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NDM-114-聲-128-202502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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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錦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錦林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 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錦林因犯竊盜、傷害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附表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規定。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就聲請併定執行刑之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並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並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亦即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 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案件之刑事簡易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就附表一之罪所宣告有期徒刑、附表二之罪所宣告拘役部分,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經本院詢問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參,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衡酌整體犯罪過程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等情狀綜合判斷,爰分別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2罪,所處各如附表一編號1、2所載之刑,定其執行刑如主文前段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2罪,所處各如附表二編號1、2所載之刑,定其執行刑為如主文後段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表一】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傷害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075號 113年6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075號 113年8月2日 2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585號 113年10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585號 113年12月5日 【附表二】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585號 113年10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585號 113年12月5日 2 竊盜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425號 113年10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425號 1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