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NDM-114-聲-161-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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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潘文祥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助字第2035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係針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3年 度執助字第2035號執行案件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而該案件所執行者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07號刑事確定判決,有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向上開執 行案件承辦書記官查證無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是附件聲明異議狀以受刑人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207號刑事判決之犯罪情節,爭執應准予易服勞動服務云云,顯屬有誤,先予敘明。 (二)又如前述,本件檢察官所執行者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審金訴字第1707號刑事確定判決,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受刑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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