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NDM-114-聲-219-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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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孟姍 受 刑 人 黃彥平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孟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孟姍因受刑人黃彥平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 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現逃匿行蹤不明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受刑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拘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函復受刑人行方不明之函文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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