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DM-114-聲-239-202502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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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佩捷 受 刑 人 鍾欣志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 4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佩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佩捷因受刑人鍾欣志犯詐欺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67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通知受刑人執行,受刑人未依時到案執行,且經警拘提無著;另通知具保人協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到案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分別送達具保人、被告)、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參。又受刑人目前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依據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