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DM-114-聲-245-202502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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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義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053號),聲 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准予發還陳義育。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義育(下稱聲請人)因竊盜 等案件,經警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 以113年度易字第2053號判決有罪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聲請人所有等情,有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遭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未經本院判決宣告沒收,且無留存之必要,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品名 數量 備註 iPhone(白色,含SIM卡1張)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iPhone(黑色,含SIM卡1張)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iPhone(黑色,含SIM卡1張) 1支 IMEI因手機鎖定無法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