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DM-114-聲-253-202502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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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林宥達 即 受刑 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之回函,為此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中華 民國114年1月22日南檢和乙114執聲他79字第11490059570號函之函復事項,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理由係以:其已符合假釋要件,為此請求本 院速將其前所犯113年度訴字第635號案件送執行,並督促檢察官速開立指揮書並聲請定應執行刑云云。惟查上開事項均已非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事項,故本案並無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可言,從而本件之聲明異議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