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M-114-聲-282-20250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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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大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大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大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葉大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各罪間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數罪併罰聲請狀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則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月 112/11/26 臺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1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易字第898號 113/08/05 同左 113/09/04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7292號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13/11/26 臺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1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易字第898號 113/08/05 同左 113/09/04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7293號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11/11/04 臺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5813號等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906號 113/09/30 同左 113/11/06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9584號(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11年9月至同年11月4日前之某時 臺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5813號等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906號 113/09/30 同左 11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