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DM-114-聲-288-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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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培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培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培源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時間、態樣及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受刑人邱培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0月21日 112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088、33869、356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088、33869、356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088、33869、3561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882號     112年度易字第1882號 112年度易字第188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882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10日(編號1至3)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603號(已執畢) 編    號     4        5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14日 113年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298、86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298、863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41號 113年度易字第1141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1日 113年9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9日 113年1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14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80日(編號4至5)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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