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NDM-114-聲-300-2025030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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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麒鈞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裁定定應執行 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之114年度聲字第300號刑 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有期徒刑壹月肆月」,均 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有期徒刑壹月肆 月」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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