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M-114-聲-344-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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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明儒 具 保 人 鄭鴻威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鴻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儒前因詐欺等案件,由具保人鄭 鴻威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後,並本院裁定停止羈押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 羈押,由本院法官訊問後,以112年度聲羈字第266號裁定羈押,嗣因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以112年度偵聲字第193號裁定命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鄭鴻威繳納足額現金後將其釋放等情,有本院112年度偵聲字第193號裁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憑。嗣受刑人上揭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243號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經檢察官通知應帶同被告於上開期日到案執行,並載明逾期如受刑人逃匿,將依法聲請沒入前所繳交之保證金,然受刑人經依法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且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另案通緝等情,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通緝記錄表、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具保人通知書各1份、送達證書3份、拘提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則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本件檢察官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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