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NDM-114-聲-346-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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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李旭崴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4年度執更字第10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一一四年度執更字第一零四號執行案 件,不准受刑人李旭崴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另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同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固得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又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以及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而不符前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依同條第2項、第3項規定,固均得易服社會勞動。然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同條第4 項亦定有明文。上開易刑處分之否准,係法律賦予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之裁量權限,執行檢察官自得考量受刑人之實際情況,是否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以作為其裁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憑據,非謂一經判決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執行檢察官即應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易刑處分。又所謂「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乃立法者賦與執行檢察官得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審酌應否准予易刑處分之裁量權,檢察官就此項裁量權之行使,僅於發生裁量瑕疵之情況,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其程序上已給予受刑人就其個人特殊事由陳述意見之機會(包括在檢察官未傳喚受刑人,或已傳喚受刑人但受刑人尚未到案前,受刑人先行提出易科罰金聲請等情形),實體上並已就包含受刑人所陳述關於其個人特殊事由在內之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或第4項所指情形予以衡酌考量,則難認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可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犯傷害、妨害自由、妨害秩序等案件(共4案), 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0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因被告就其中3案已執行完畢,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更字第104號案件指揮執行之事實,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執行卷屬實,復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本案受刑人於114年2月6日上午9時30分經執行檢察官傳喚到 庭,書記官告知「本案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業經檢察官審核 不准易科罰金(檢察官認為難收矯正之效)及不准社會勞動(多次犯罪行為)」等情,受刑人則當庭敘明個人事由,表示希望易科罰金等情,此有執行筆錄附於上開執行卷宗可稽。則執行檢察官在受刑人尚未聲請易科罰金時,即已審核不准易科罰金,難認其已就包含受刑人所陳述關於其個人特殊事由在內之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或第4項所指情形予以衡酌考量。又查上開執行卷宗並無任何資料記載有關執行檢察官認受刑人難收矯正之效不准易科罰金之具體理由,於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理由資料時,據覆略以;經詢問檢察官,本件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理由是受刑人多次犯妨害秩序及公共危險等罪,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顯無悔改之意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執行檢察官 雖補述理由,但受刑人於到案執行時僅被書記官告知「難收 矯正之效不准易科罰金」等語,卻未能獲知執行檢察官係根據何等具體事由認為受刑人「難收矯正之效」,自無從就執行檢察官認定之事由陳述意見,難認上開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程序已完足,自有明顯瑕疵,而屬指揮執行不當。 四、綜上所述,本案執行檢察官所為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之執行 指揮,既有上開程序瑕疵,自應予撤銷,由本案執行檢察官另為適法妥當之處分。至受刑人雖請求本院裁定准予易科罰金等語,惟刑罰之執行本屬檢察官之權限,故是否准予本案受刑人易科罰金、有無因不執行該宣告刑即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仍應由執行檢察官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再為適當之指揮執行,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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