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DM-114-聲-380-202503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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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伯翰 受 刑 人 陳俊瑜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4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伯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伯翰因受刑人即被告陳俊瑜犯詐欺 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萬元,由 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檢察官執行時,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屆時未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復經合法拘提無著且亦無在監在押,故受刑人顯已有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