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DM-114-聲-395-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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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潘秀娟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廖富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字第8995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潘秀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潘秀娟因受刑人廖富裕犯詐欺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8995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保 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並由具 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8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受刑人嗣未遵期到案執行,經檢察官命警拘提無著,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後仍未能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本院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在押資料,上情均有受刑人、具保人送達證書、受刑人拘票、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本院審閱卷證無訛,顯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聲請人上開聲請,應予准許,併補充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併沒入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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