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NDM-114-聲-431-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文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文斐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所 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法院判決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分別就附表一、二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罪質、行為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因素,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