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DM-114-聲-468-202503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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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卓昆霖 受 刑 人 卓子竣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113年度執字第8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卓昆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子竣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卓昆霖 繳納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含利息等語。 二、經查上述事實,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而受刑人 交保後逃匿之事實,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及戶役政查址資料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受刑人既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足認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含利息)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