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M-114-聲-472-202503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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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家輝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輝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家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 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各罪之關係(即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加重效應及時空之密接程度)及刑罰邊際效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侵占 罰金新臺幣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0年間-112/07/30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646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92號 113/07/29 同左 113/07/29 臺南地檢113年罰執字第692號(已執畢) 2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如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08/03-111/08/22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804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25號 114/02/27 同左 114/02/27 臺南地檢114年執字第23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