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M-114-聲-482-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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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有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有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有仕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 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 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本院通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惟受刑人並未 於限期內表示意見,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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