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NDM-114-聲-50-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智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智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智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犯罪,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為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俾較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復審酌受刑人前已有竊盜、施用毒品犯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27頁),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顯非屬偶發性之行為,而其一再犯罪,除危及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安全外,更反映出其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正確謀生、法治等觀念,自不宜給予過度刑罰優惠,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否則難收矯正之效並難以維持法秩序,並考量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已經分別定應執行刑,刑度受有相當縮減之優惠、各罪犯行時間間隔、受刑人其犯數罪所反映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受刑人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量刑因素,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本文、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蕭智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1日 112年12月3日 113年6月4日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102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102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6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804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38號 113年度簡字第3246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1日 113年9月25日 113年11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6日 (撤回上訴) 113年9月25日 113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5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5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0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1至2)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295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