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NDM-114-聲-71-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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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彥絜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4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絜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迄 今。惟被告於羈押期間靜思反省後,已知悉此次犯行危害社會情節重大,並就本案犯行均坦承不諱,請法院諒察被告係因家中經濟狀況不佳、母親又因突發事故失去工作能力,頓失經濟支柱,被告始會為緩解家中困境,一念之差而從事本案不法工作,被告希望在服刑前能以正當工作賺取家用,讓母親安心養傷,請求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法院准許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且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之程度、卷證資料、具體個案事證與其他一切情事裁量決定。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之預防性羈押,係因考慮該條所列各款犯罪,一般而言,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有重大之侵害,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而其犯罪性質,從實證之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而再、再而三反覆為之的傾向,故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犯罪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之意念而為同一之犯罪,因此透過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避免其再犯,是法院依該條規定決定是否應予羈押時,並不須有積極證據,足認其確實準備或預備再為同一之犯罪,而僅須由其犯罪之歷程觀察,其於某種條件下已經多次犯下該條所列之罪行,而該某種條件,現在正存在於被告本身或其前犯罪之外在條件並未有明顯之改善,而可使人相信在此等環境下,被告有可能再為同一犯罪之危險,即可認定有反覆實施該條犯罪之虞。至於有無羈押之必要,則由法院以上述羈押之目的依職權為目的性之裁量為其裁量標準,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順暢執行及人權保障。 三、經查:  ㈠本院前經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本案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前於民國112年間,因犯幫助一般洗錢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萬元、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嗣上開3罪經與他罪定應執行刑為1年,被告入監執行後,甫於113年6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竟未逾5月又再為本案加重詐欺取財行為,顯見被告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犯行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14年1月3日裁定執行羈押至今。  ㈡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依前述,被告前已曾有3次幫助 一般洗錢犯行,經入監執行後,竟仍未思悔改,甚至旋於出監後5月內,進而參與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並依指示備妥工作假名、工作證件,出面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而為加重詐欺取財之正犯犯行,顯見被告極易為金錢所惑,而有為牟利益再次參與詐欺集團取款之可能,為防止被告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等罪,除羈押外並無其他有效之替代手段,況日益猖獗之詐欺犯罪剝奪國人鉅額財產及重創治安,自應認維護國人財產權及治安之公共利益遠較維護被告個人之人身自由更具重要性,本院認對被告採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且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與被告家庭生活之圓滿難免衝突而無法兩全,被告此部分所陳,亦與被告是否具備羈押事由與羈押必要性之法律判斷無涉。此外,復查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從而,本件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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