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DM-114-訴-43-202502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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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榮泰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 字第1793號、第1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3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 第24法庭行簡式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侯榮泰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 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4年3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