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DM-114-訴-77-2025031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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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鳳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緝字第435號、113年度偵字第32741號),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 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鳳君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及夾鍊袋壹包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鳳君明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其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0日22時30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探索公園」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志強」之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6包而持有之。嗣黃鳳君因另案遭通緝,於同年月17日17時40分許,搭乘其配偶張中信騎乘之車牌號碼000–1838號重型機車,在臺南市○○區○○街00號前遇警攔檢而遭緝獲,並當場遭扣得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6包及吸食器1組、夾鏈袋1包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黃鳳君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9月1日23時30 分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3樓之4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於同年月3日11時25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對停放在臺南市○○區○○○路0段00巷○○○○○○號碼000–0083號之自小客車實施搜索,當場扣得黃鳳君所有如附表編號17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員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善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於證人張中信於警詢 時、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張中信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一卷第15至21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84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8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20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偵一卷第116至119頁、第129至134頁)、被告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二卷第11至15頁)、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份(警二卷第17頁)、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警二卷第18頁)、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1份(偵二卷第79至81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0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37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偵二卷第85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 二級毒品。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其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為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並罰。 ㈡爰審酌被告為供己施用,而持有如附表一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 6包,且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卻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均有可責;兼衡其年紀、素行、犯罪動機及方法、智識程度(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入監前從事餐廳廚房助理及網拍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2千元至2萬3千元、離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他人),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經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6包;及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經扣得如附表編號17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應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7個,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另部分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而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為警扣得之夾鏈袋1包,被告供稱係 其所有,尚未使用,預備用以分裝甲基安非他命後,以藏放於家中,係被告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為警扣得吸食器1組,核與被告就此部分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無關,不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出毒品成分與重量 沒收銷燬數量 1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①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②淨重:3.526公克(驗餘淨重3.473公克) ③純質淨重:2.319公克 3.473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2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①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②淨重:3.542公克(驗餘淨重3.473公克) ③純質淨重:2.311公克 3.473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3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①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②淨重:3.546公克(驗餘淨重3.487公克) ③純質淨重:2.183公克 3.487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4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①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②淨重:3.525公克(驗餘淨重3.482公克) ③純質淨重:2.167公克 3.482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5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①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②淨重:3.553公克(驗餘淨重3.497公克) ③純質淨重:1.990公克 3.497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6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①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②淨重:0.272公克(驗餘淨重0.246公克) ③純質淨重:0.184公克 0.246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7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①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②淨重:0.268公克(驗餘淨重0.247公克) ③純質淨重:0.163公克 0.247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8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①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②淨重:0.287公克(驗餘淨重0.261公克) ③純質淨重:0.209公克 0.261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9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①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②淨重:1.567公克(驗餘淨重1.535公克) ③純質淨重:1.113公克 1.535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10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①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②淨重:1.569公克(驗餘淨重1.532公克) ③純質淨重:1.009公克 1.532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11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①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②淨重:0.675公克(驗餘淨重0.625公克) ③純質淨重:0.517公克 0.625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12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①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②淨重:0.652公克(驗餘淨重0.621公克) ③純質淨重:0.381公克 0.621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13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①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②淨重:0.669公克(驗餘淨重0.638公克) ③純質淨重:0.379公克 0.638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14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①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②淨重:3.535公克(驗餘淨重3.470公克) ③純質淨重:2.292公克 3.470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15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①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②淨重:1.962公克(驗餘淨重1.914公克) ③純質淨重:1.097公克 1.914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16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①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②淨重:3.530公克(驗餘淨重3.477公克) ③純質淨重:2.159公克 3.477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17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①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②淨重:3.521公克(驗餘淨重3.511公克) 3.511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