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DM-114-重附民-15-20250328-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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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附民原告 翁媺麗 附民被告 許文瀚 上列被告許文瀚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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