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M-114-重附民-2-20250121-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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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張慧真 年籍詳卷 送達代收人 林世勳 被 告 許廷豪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廷豪被訴詐欺等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本件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之114年1月3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惟本件刑事部分,如有上訴情事,原告自可於上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